組織理念

「恆久動力」會章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恆久動力」(以下簡稱為「本會」),英文名為「Long Lasting Power」。
第二條 會址
本會通訊地址及註冊地址同為「九龍新蒲崗大有街 29 號宏基中心 11 樓 3 室」。
第三條 宗旨
1. 以倡導康樂及社區服務為宗旨。
2. 推廣恆久與毅力的信念與達成理想目標之正能量。
3. 為促進本會宗旨,鼓勵大眾追求與堅持對恆久毅力之信念,亦不忘為社區上有需要群體付出貢獻及參與服務。
第四條 性質
本會為一個非政治、非宗教與非牟利之社團組織,會貫徹此原則以促進及履行宗旨。
第五條 財政
1. 本會的財政收入及資產,只能純粹用以促進本會章所列明的宗旨。
2. 本幹事會或任何管治成員,均不得擔當本會任何受薪或支取費用的職位。
3. 本會必須備存足夠的收支記錄、妥善的會計帳目及每年編制財政報告。
4. 本會幹事不可就其具利益關係之任何合約或就任何由此引起的事項作出決 定。
第六條 年度
本會之行政年度及財政年度由每年一月一日開始,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終結。
第七條 法定語文
本會之法定語文為中文。
第二章 會員
第八條 會員資格
- 本會之會員資格分為基本會員及永久會員共兩種。
- 基本會員
A. 年十八歲或以上;
B. 願遵守本會會章,於填妥入會表格,並繳交基本會員會費後,獲本幹
事會接納,即可成為本會之基本會員;
C. 基本會員須於每年更新會籍及繳交基本會員年費。 - 永久會員
A. 年十八歲或以上;
B. 願遵守本會會章,填妥入會表格,並繳交永久會員會費後,獲本幹事
會接納,即可成為本會之永久會員;
C. 永久會員可終生享有其永久會員之會籍。
第九條 會費
- 金額
A. 基本會員會費及年費在創會時定為港幣一百元;幹事會每年可作出修訂,再於會員大會內作出動議,經會員大會中投票議決。
B. 永久會員會費為港幣二千元;幹事會每年可作出修訂,再於會員大會內作出動議,經會員大會中投票議決。 - 會費運用
A. 本會之會費用於以下用途
i. 用於支付本會一切經常費開支;
ii. 用於支付本會一切符合本會會章所列宗旨之活動費用。
B.本會款項須存放大會指定之銀行。本會設有銀行用印章,由財政保存;提款及使用支票時,須經蓋上本會銀行用印章及由主席、總幹事或財政其中二人或三人聯署。
C.本會一切經常費開支,須經本會主席批准及由總幹事與財政簽署方能作實。
D.凡開支每項在港幣二萬元以下, 簽署支票的金額由主席,總幹事或財務其
中任何兩位聯署並加蓋章方為有效。
E.凡開支每項在港幣二萬元以上, 簽署支票的金額由主席,總幹事及財務三
位聯署並加蓋章方為有效。
F.所有開支款項必須確保附有正式收據。” - 財務安排
A. 本會一切財務事宜須由財政處理及記錄。
B. 財政負責草擬每年財務預算,並於會員大會提交及通過。
C. 財政負責日常現金往來及記錄。
D. 財政須於每年會員大會舉行前三十天將年結報告備妥,送交幹事會審核,及於週年會員大會上提交該財務報告,於會員大會上通過。
E. 本會財政年度為每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十條 會員權利
- 基本會員
A. 可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暨會員優惠福利。
B. 獲發本會出版之通訊資料。
C. 享有對本會會務之參與權利。
D. 凡會員年資滿一年或以上者,於會員大會中享有選舉、被選、動議、
和議及投票之權利。 - 永久會員
A. 與基本會員享有相同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一般義務
- 遵守本會會章及服從由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之各項決議。
- 出席週年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及繳納每年之會費。
- 積極參與及協助本會各項活動之籌備及進行。
第十二條 會員資料
- 本會從入會表格收集之會員個人資料,只可作為與該會員聯絡之用。
- 本會不得於未經有關會員同意下將入會表格所收集之會員個人資料向任何組織或人士透露。
- 本會幹事會內只限主席、總幹事及財政有權查閱會員之個人資料。其他幹事會成員如需查閱會員資料,必須事先得到幹事會主席批准。
第三章組織
第十三條 組織性質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休會後,則以幹事會為最高執行
機構。 - 幹事會外另設名譽會長及顧問以支援或建議本會會務。
- 本會各幹事之職務為義務性質,以兩年為一任,並可重新參與選舉再任,如
各幹事因中途解職或出缺時,則由幹事會推選候補幹事遞補,其任期直至下一屆會員大會為止
第四章 名譽會長及顧問
第十四條 資格
幹事會敦請社會知名人士和專業人士及資深義工為本會之名譽會長及顧問。
第十五條 權利
名譽會長及顧問可被邀請列席幹事會常務會議及會員大會及本會主辦之活動,並對本會會務提出諮詢。
第五章 會員大會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類別
會員大會分為週年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兩類,皆享有同等權力。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功能
- 通過幹事會提交之會務報告及財務報告。
- 選舉幹事。
- 修改會章。
- 議決幹事會或會員提出之議案。
- 對會務及財務提出建議及諮詢。
- 臨時動議。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成員
會員大會之成員包括本會基本會員、永久會員、幹事會成員與名譽會長及顧問。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召開
- 週年會員大會
A. 幹事會須於每年三月期間召開週年會員大會。如特別會員大會在上年六月至十二月舉行,而有關週年會員大會之議案亦已列入該特別會員大會議程內,則該年度無須再召開週年會員大會。
B. 幹事會須於大會召開三十天前,以書面或電郵及在本會網頁通知並發出議程予全體基本會員、永久會員、名譽會長及顧問。 - 特別會員大會
A. 幹事會可於有需要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或由三分之一或以上合格基本會員及永久會員書面聯署,向幹事會陳述有關討論之事宜並提出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B. 特別會員大會如由幹事會召開,幹事會須於大會召開前十四天前以書面或電郵及在本會網頁通知並發出議程予合格基本會員、永久會員與名譽會長及顧問。特別會員大會如由會員聯署要求召開,幹事會須於接到要求後兩星期內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惟提出召開是次會議之會員必須有三分之二或以上出席是次會議方為有效。
C. 特別會員大會只限討論議程上之事項。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規則
- 幹事會主席為大會之當然主席。如遇幹事會之主席缺席則由總幹事主持。
- 大會之法定人數為全體基本會員及永久會員百分之二十五。
- 如週年會員大會開始後三十分鐘內仍不足法定人數,會議須於十四天內再度
召開,所有會員應於第二次大會前七天接獲書面或電郵及在本會網頁通知。第二次會議中任何會員數目均可構成法定人數。 - 如特別會員大會開始後三十分鐘內仍不足法定人數,則該特別會員大會會議
即予以解散及取消,不再召開。 - 大會議案以投票方式表決,獲出席人數三分之二或以上贊成票數,方獲得通
過。 - 在不足三分之二出席人數同意下,議程以外之事項不予討論。
第六章 幹事會
第二十一條 幹事會成員
幹事會的成員最少為五人,成員為如下:
- 主席一人;
- 總幹事一人;
- 秘書一人;
- 財政一人;
- 常務幹事一人;
第二十二條 幹事資格
幹事必須為本會之基本會員或永久會員並於會員大會中選出。幹事職務均為義務性質,不得兼任本會受薪僱員或接受任何報酬。
第二十三條 幹事會任期
幹事會委員之任期為兩年一屆,由一月一日起至翌年十二月三十一止。
第二十四條 幹事職務
- 主席 : 主席為本幹事會最高行政首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主持一切行政事務會議,亦為會員大會及幹事會之當然主席,並須於週年會員大會上主持會議。
- 總幹事 : 總幹事須協助主席策劃及推動與執行本會一切會務或活動,並於周年大會上提交該年度之會務報告及於主席缺席時主持各項會議。
- 秘書 : 秘書須處理本會一切文牘通訊及會議紀錄。
- 財政 : 財政須處理本會一切財務事宜,編定財務預算,並須於每年於會員大會舉行前三十天將年結報告備妥送交幹事會審核,及於週年會員大會上提交該財務報告,並於會員大會上通過。
- 幹事:其他幹事需有義務分擔幹事會職務,包括宣傳、康樂、服務、籌款、活動、公關、傳訊、訓練及後勤等崗位。
第二十五條 幹事會職權
- 執行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之決議。
- 辦理日常會務
- 審核及批准新會員申請,罷免或開除會員會籍。
- 組織工作小組。
第二十六條 幹事會常務會議
- 主席須於每兩個月內召開一次常務會議。
- 常務會議之法定人數為幹事半數或以上。出席幹事會成員各有一票投票權,議案須獲得出席幹事人數三分之二以上贊成方獲得通過。
- 任何幹事如未能出席常務會議,須於兩天前通知主席。
第二十七條 幹事辭職
- 幹事如有充份理由,經幹事會通過,可辭去其職位。
- 辭職幹事須將所有資產交還本會。
- 辭去之幹事職位依職位懸空情況處理(參閱本章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八條 幹事職位懸空
- 若遇主席職位懸空,由總幹事代替其職位。
- 若總幹事職位懸空,由財政代替其職位。
- 若財政職位懸空,幹事會協商適當人選擔任。
- 幹事會有權委任基本會員或永久會員擔任其他懸空之職位。
- 幹事會其他幹事須分擔懸空職位之職務。
第七章 幹事會選舉
第二十九條 幹事會選舉提名
- 候選幹事須為本會合格會員。
- 候選幹事之提名須獲被提名者同意,由一名合格會員提議並經另外兩名合格
會員和議。 - 所有提名須於會員大會召開前三十天交予秘書。
第三十條 幹事會選舉
- 幹事會選舉應於週年會員大會內舉行。
- 如被提名之幹事多於該年度之名額,以獲票最多之人士當選。
- 選舉完畢,新任幹事會須於一個月內召開首次會議,互選職位,並將新任幹事會名單呈交警務處社團註冊處備案,及在本會網頁內向會員通告。
第八章 工作小組
第三十一條 工作小組組成
- 幹事會幹事均可成為工作小組召集人,經幹事會同意後,邀請合格會員一名或多名,組成工作小組,以協助其工作。
- 被邀請之合格會員有權拒絕接受邀請。
第三十二條 工作小組權利
工作小組組員有權列席幹事會之常務會議及特別會議。
第三十三條 工作小組辭職
- 組員如有充份理由,並經工作小組召集人批准,可辭去其職位。而擔任該工作小組召集人之幹事須於常務會議上向幹事會報告。
- 工作小組召集人有權委任其他合格會員填補其職位。
第九章 紀律
第三十四條 罷免
- 凡本會幹事,如觸犯下列任何錯誤,經幹事會提出及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或
以上票數贊成,方可進行罷免:
A. 違反本會會章。
B. 冒用本會名義或作出嚴重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之行為。
C. 觸犯本港刑事法例而被判有罪者。 - 凡可能被罷免之幹事將於會員大會七天前獲書面通知。該幹事有權於會員大
會上提出上訴,若上訴獲會上三份之二會員接納,罷免議案不得通過。若該被
投訴者缺席會議則作放棄論。 - 如幹事以其職位被罷免而獲通過,其幹事職位將依幹事辭職及職位懸空處理
(參閱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 - 如該幹事身份被罷免而獲通過,其會籍即予終止,該幹事須將會員證及所有
本會資產交還本會,而一切已繳交之會費及費用,概不發還。
第三十五條 退會
- 任何會員退會,須於七天前以書面通知幹事會。
- 任何幹事退會,須於十四天前以書面向幹事會辭職,並於辭職獲通過後方可
退會。 - 任何退會之會員必須將會員證及所有本會資產交還本會。
- 一切已繳交之會費及費用,概不發還
第十章 解散
第三十六條 解散條件
如經本會三分之二或以上合格會員贊成,或幹事會連續懸空三整個行政年度,本會將予以解散。
第三十七條 解散時資產處理
當機構解散時,成員不會分攤任何利潤或資產。此條款指令當本會解散時,如清償債項及債務後,尚有財產剩餘,則該等財產不得付給或分配予會員。該等財產必須贈予跟本會有相似宗旨的其他機構;而該等機構在禁止將收入及財產分配予會員方面的規定,亦需要一如本會章所列明的限制一般嚴格;此等機構將由本會的會員於本會解散時或之前選定,如事前未有就此事作出決定,便由對慈善機構有司法管轄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法官裁定;如不能按照上述條文實行,便得將有關財產撥作其他慈善用途。
第十一章 會章
第三十八條 會章詮釋
幹事會為本會會章之唯一合法詮釋機構。
第三十九 修章
- 會員大會有權修改本會會章之一切條文。
- 凡本會第一章總綱及會章之修訂,須先交由幹事會省覽,所有修訂動議最後必須提交會員大會作討論及表決。
第四十條 通過
- 修改會章之有關條文需要在會員大會上通過。
- 修訂會章之生效日期由會員大會決定。
